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婚生子王某2、王某3由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4、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正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26日(农历)举行婚礼,2017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3。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严重,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婚生子出生后,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对被告一再忍让,被告不珍惜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经常性辱骂、殴打,甚至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最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公然出轨,对婚姻严重不负责,不忠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家庭所有支出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伤透了心,失望至极,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9年7月1日曾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自2019年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2018年3月份购买有轿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现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两个孩子现在还小,很需要原告,家庭需要原告,我也需要原告,我希望能与原告好好过日子,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3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26日(农历)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7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3,现均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发生,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和好。现原告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多年,并先后生育有二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时,双方应积极沟通,互相谅解,彼此宽容,尤其是被告王某1应多关心体贴原告韩某,多尽家庭义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原告韩某的谅解。原告韩某主张离婚,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故原告韩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