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子于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5日生育儿子于某1。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不多,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以诚相见,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无法共同生活,但原告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对被告一再忍让,被告不但不珍惜机会,反而变本加厉。2017年年初,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遍体鳞伤,二人开始分居至今,已经4年多了。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至今一年多,双方从来没有联系过,感情也没有得到任何改善。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沈丘县民政局经协商达成过离婚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再次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于某1由被告于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于某某负担,原告赵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一致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