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孙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于2012年8月16日在沈丘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有一个孩子,婚生子孙某1于2006年11月10日出生。由于原、被告是通过网络相识的,彼此没有见过几次面就草率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双方生活习惯、家乡习俗、双方性格等差异太大经常发生各种争吵和矛盾,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才发现被告存在严重暴力行为,经常因琐事打的原告遍体鳞伤,但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对被告一再忍让,以为随着时间的磨合,被告会有所好转,而被告不但不珍惜原告给的机会,反而变本加厉,经常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孩子也不管不顾。原、被告最后一次吵架后,双方分居至今已长达6年之久。综上,原、被告双方毫无感情基础,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结束这段婚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某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于2012年8月16日在沈丘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孙某1,现随原告尹某某共同生活。原告以婚姻感情破裂为由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九年,婚后生育一子,本应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原告尹某某主张与被告孙某某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且经常生气,导致二人感情破裂,但尹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而无可挽回。本着为婚生子孙某1维持良好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稳定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