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范珊珊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周口专职律师
1869229626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卞某1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珊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卞某1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卞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卞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卞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16年离家出走之后再未回过家,对婚生子卞某2不问不顾,2018年时原告想尽各种方法获得被告联系方式,曾与被告商议离婚问题,被告当即表示同意,但是之后又杳无音信,至今已经四年多了。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毫无感情基础,被告离家出走,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顾,严重不负责任,这段婚姻再继续下去已经毫无意义,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晏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3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卞某2,现跟随原告及其家庭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现原告卞某1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晏某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卞某1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卞某1与被告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卞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1411620********4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