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与被告陈某1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双方分居两年有余,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魏XX作为投保人、原告聂XX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太平XX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投保人魏... 查看详情 >>
我方代理原告:于X,女,194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我方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原告于X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范... 查看详情 >>